不能减免,除非采用划拨土地。但划拨土地要有自己的方式。但可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减免
主要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5.30生效)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2.17生效)第一条:“任何地区、部
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另外,法律规定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确定的最低价(03年之前)/基准地价的70%(03年后);划拨改出让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