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对所有人的土地实行占有,才能在其上建造住宅。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必须一直对土地实施直接占有,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房屋出租或抵押时,其宅基地由承租人、抵押权人直接占有,但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原出租人、抵押人仍可间接占有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
2. 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宅基地的自然特性、约定用途等使用所有人的土地的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以及厕所、猪圈、鸡舍等配套设施,也包括在宅基地上种植竹木和蔬菜等。
3. 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获取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在传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体系当中,收益权被排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之外,这与“物尽其用”的现代物权法理念格格不入,因而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重构中,确认并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将具有积极的变革意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有两部分内容:其一,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种植树木或养殖家禽家畜获取天然孳息; 其二,农村村民出租其宅基地收取租金等法定孳息。
4. 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占有的土地决定进行建房、兄弟分割、继承、遗赠、出租、抵押、转让、抛弃等的权能。(1)出租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土地上的房屋一部分或全部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向对方收取租金的权利。农村村民出租宅基地的方式在理论上分两种情形:一是农村村民在出租住房时宅基地随同出租;二是空白宅基地的出租。对于空白建设用地的出租,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明文禁止的,其目的旨在防止“炒地皮”现象的发生,保障经济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物权法在农村宅基地出租制度立法时也应继承这一原则,并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出租。(2)抵押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人有权在不转移宅基地占有的前提下,将享有的宅基地在自己和他人成立合同时提供相应担保,承诺当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变卖或折价抵偿。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然而我国房地产抵押时采取的是房产和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进行抵押的方式,而并没有采取房产和地产单独抵押或分别抵押的方式。在农村房屋的抵押上自然也应遵守房产和地产同时抵押的基本方式,因而在实现抵押权而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人也同时取得宅基地权利。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会违反担保法对宅基地权利不得抵押的规定,笔者认为,担保法禁止宅基地抵押的本意应该是防止有人炒卖地皮而非依法对宅基地进行合理使用。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权利后并在其上建筑房屋,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行使抵押权显然是有别于在获得宅基地权利后不对宅基地进行任何利用而通过直接抵押来变相炒地皮的行为。
(3)转让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转让包括*、交换、赠予、继承等取得方式。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因,原宅基地权利人不再使用其宅基地的,法律对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限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通,不仅提高了宅基地的利用率,也可有效地防止实践中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搞变相房地产开发,避免宅基地管理上的失控。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法律应当严格限定受让主体。
(4)抛弃权。农民宅基地权利是农民基于身份无偿取得的,带有福利性质,因此,其权利人可以随时放弃此项权利。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消极放弃。明示放弃应以书面形式公开表示,不再行使取得申请权,消极放弃则是农民自始至终没有行使取得申请权。但从*和集体保障公民住宅权的角度出发,应该告知公民享有申请取得权,并不可轻易放弃。
5.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需要通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行使,既可对第三人行使,亦可对所有权人行使。(1)停止侵害。当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并正在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和受害人损失的扩大。(2)排除妨碍。宅基地使用权人虽然占有土地,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3)返还占有。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土地。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其土地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土地。(4)恢复原状。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或其宅基地的附属物受到非法侵害、遭到破坏时,如果尚有可能,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当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或农作物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损坏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显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建设情况,宅基地使用权除非依法定原因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所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保护使用房屋合法*、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屋一并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希望能帮到您 谢谢 仅供参考
回答者: 得爱的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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