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减免的对象及适用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疗、科研和*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以下简称单位契税减免);2、城镇职工按规定经县以上**批准,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以下简称
房改房契税减免);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县级以上**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房屋权属并经外交部确认的。7、*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