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造普通标准
住宅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筑的居住用住宅。高级
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
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此免税规定。)
对*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建设的需要拆迁,而被*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末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