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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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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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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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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说的盖楼的
房子
? 这个很简单,现在就是大产权跟小产权之分。 经过招拍挂以后的土地,所盖楼房就是大产权。 没经过这三道程序的楼房,全是小产权。
琴声的小猫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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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规定有哪些?
你是不是说的盖楼的房子? 这个很简单,现在就是大产权跟小产权之分。 经过招拍挂以后的土地,所盖楼房就是大产权。 没经过这三道程序的楼房,全是小产权。
回答者: 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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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土地拍卖有哪些楼盘?
余杭区的楼盘有 复地又一城 中和北宸府 仁合银庭 紫韵公寓 华源天盛中心 溪悦宸府 滨江万家名城 正易国际 我只列了一部分,余杭将近有200多个楼盘,建议你可以去相关房产网站查看。
回答者: 萌芽的小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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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条款有哪些
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2]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的,应当补发*。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研究评价 自2000年以来,玉林市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械斗、上访案件持续增加。各级*委、*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处理、协调,仍有许多纠纷没有得到解决。仅以玉林市为例,自2000年至2005年以来,玉林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85件,审结280件,其中2005年占到近60件。另外,以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等为由,涉及土地承包的案件至少在110件以上。各级*调解处理的还多于起诉的数量。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较大幅度上升现象,这种现状再任其发展,将会出现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从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公社制度。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到2003年3月《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是不能随着人的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即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土地使用制度,而在这种制度被*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政策和法律脱节。2003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2005年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产生的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涨到了每亩300元、500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4、地方*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5、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法制意识淡薄,损害*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决议,损害了农民*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回答者: 优秀小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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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土地拍卖详情如何?
漳州今年的土地拍卖,亮点颇多。无论是2013G01地块2501元的起拍价创历史最高,还是关于竞买申请人须拥有一星级或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限定,又或对于南岸圆山新区土地的试水市场,都引发了业界人士的诸多猜想。房价破万或在眼前? 早在两三年前,市场喊出漳州房价将破万,大部分人还持观望态度。但是当今年2013G01地块起拍起2501元/m 2的消息被确认后,漳州房价破万的事实已经近在眼前。 据向荣集团策划经理赖德元介绍,其实漳州房价破万的项目已经出现,比如东部新城的豪宅地产融信·澜园,项目高楼层基本上已破万。教育地产冠成国际,目前二手房市场售价也接近1.4万元/平方米,相当可观。 而最明显的则是位于钟法路老城区江滨的鑫荣花苑,这应该是漳州最具真正意义破万元的项目。赖德元告诉导报记者,由于受*路等漳州历史文化名街保护规划限制,鑫荣花苑二期仅能盖6层空中美宅,其销售均价达到了1.2万元。据悉,由于二期前期产品销售火爆,开发商还将继续提价,目前二期所剩1、2、3、4、5、6等楼幢将卖到1.2万元/平方米-1.4万元/平方米,甚或更高。 紧邻鑫荣花园一期D地块的江滨地产——吉马凯滨大厦,目前还未开盘,销售低调,但近日导报记者调查了解,该项目对外宣称销售均价1.2万元/平方米,且目前所售全是大户型,124平方米及145平方米。真正是奇货可居。 而作为今年土地拍卖的唯一临江地块,起拍价初始就达到了2501元。赖德元表示,如果有两家或以上开发商略为竞买,成交价很容易到达3000元/平方米。以地块的区域及拥有的江滨稀缺*,房价很容易破万。要是开发商开发的是精装修项目,那房价破万就不用猜了。万科进漳 连拍3块? 漳州今年土地竞拍最大的猜想就是万科可能进入漳州市场。 万科进漳的消息已经疯传了两三年,而去年万科相关领导带队考察漳州房地产市场,其用意更是明显。 而今年猜测万科进漳,主要缘于漳州国土*局8月13日第一次挂牌出让8幅地块,其中对于竞买人的一条限制:2013G01、2013G02、2013G03地块要求竞买申请人投资开发的住宅项目须获得过由中华*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星级或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运行标识),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若申请联合竞买,则联合竞买中控股一方(联合竞买出资比例大于50%)须满足上述条件。 据浩瀚机构(漳州)营销总监杨景文介绍,拥有一星级或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房地产企业国内不多。福建省也只有一家三木集团,而国内拥有该资质的也只有万科、碧桂园、万达等一线品牌房企。用排除法分析,从土地设置和开发模式上看,2013G01、2013G02、2013G03地块是纯住宅用地,非商业用地,与万达的开发路线不相符合;而碧桂园在全国的开发模式绝大部分属于在城市外围拿地,且地块较大,动辄上千亩,用造城的模式开发。因此,目标锁定万科的机率很高。而且很有可能三个地块会让万科一起拍走,或者其中某些地块采取合竞买,但万科出资比例大于50%。 从拍卖的地块上分析,三幅地块中两幅地块有安置房用地,内部消息透露,安置房的面积在20多万平方米。“*引进的这家开发商,一定是要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它能够做出好的产品,提升老城区的城市形象,同时,能够配合*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配合城市的西拓步伐。”杨景文说。我们再来看万科的特色。万科是国内住宅地产的老大,品牌、实力毋庸置疑。万科开发房地产已经形成工业化,很多开发建设工序都属于模板预制,开发建设的速度很快。速度快,开发周期短,资金周转率高,市场风险就小,同时品质有保证。这是*需要的,特别是对于安置房的建设,刻不容缓。
回答者: 奔放小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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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哪些规定?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回答者: 暴风下的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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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拍卖流转有几种方式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农村土地拍卖流转有三种方式: 一种是类似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流转,基本上在村内农户、亲戚朋友之间流转。这种流转方式最近3年有了新发展,即农户承包地向农民互助社、合作社流转。例如,2008年春,河北东光县古树于村的王杰华和另外6个村民发起创办了资金互助社,205人入社,每人互助资金500元。互助社成立后做的第一件事是集中团购农资,一亩地(两季)肥料便宜150元。互助社做的第二件事是土地流转,将村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原来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土地,每亩350元/年,现在流转给互助社,500元/亩。两年时间不到,全村有980亩土地流转给互助社了。互助社购置了大型农机具,全村85%的劳动力离开了土地。不仅粮食产量增长25%,全村人均纯收入9000多元,翻了一番多。互助社两年积累40多万元。 第二种土地流转形式叫“占补平衡“或“建设用地指标异地流转“。有些地方利用*土地占补平衡政策,鼓励村庄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新村庄实施统一规划和建设,对旧村庄进行统一整理和改造,以节约土地。如果村民集体将节约出来的村庄建设地实施“非转农“,*则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或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准许村民集体将“非转农“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拍卖获利。这种“非转农“及“建设用地指标异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形式,是了不起的创举。全国现有旧村庄占地3亿亩左右,不少村庄宅基地、自留地等原本数百亩或更多,通过新村规划和建设,一般都可以节约一半的土地。江苏太仓对于村庄在新农村建设中节约出来的土地复垦后,*奖励给村庄相应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1亩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拍卖20万~30万元,极大调动了农民节约用地的积极性,也大大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试验,在浙江、重庆等地都有。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对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重大。 第三种土地流转是资本下乡整合农民土地,土地向农业资本集中,即鼓励和扶持资本下乡,成片经营千家万户小农的土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回答者: 若水微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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