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最低年限,《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设备,为3年。
《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