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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物业责任吗?

业主被盗物业责任吗?
风吹麦浪噌噌高
浏览:169 2025-06-01 18:07
共有3条回答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即物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安全方面的服务主要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秩序,协助性的安全防范工作,非安全保障。而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早已经和业主签订了《业主公约》,按公约的约定来处理责任分担的问题是不同忽视的。公约已经明确了业主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物业公司的职责。也就是说,在业主追究物业公司责任的时候,应先看业主公约是否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负有保证财产安全的义务,也有学者提出要明确有“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明确条款。其次,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被盗的责任,我们还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如果依据业主公约物业公司有保证财产安全的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致使业主受到财产损害,业主是需要承担其过错范围的相应责任的。
抬起头往前走
3天前
本报讯住宅小区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只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法律责任。昨天,市三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三次审议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   特殊安保需求可另行约定   在三次审议稿中,对于住宅小区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划分,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小区发生的安全事故,如业主家盗窃,物业服务企业只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业主对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此外,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做生意、开店等,必须按规定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   水电代收手续费不由业主付   三次审议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委托,帮忙代收有关费用,其代收手续费,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单位的
傻了吧唧
2天前
尤其是在发生失窃后,双方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常常争执不休。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会有多种原因,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及物业管理的职责内容。 一、对物业管理的理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本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内容:首先,物业公司同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均应有物业企业同业主进行约定,同样,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与范围,如:具体安全防范的内容与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划分,界定责任;其次,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分为共有和专有两部分,而物业管理主要进行的是物业共有部位的管理,专有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产权人(业主)自行负责管理。 二、安全管理是“防范”不是“保障” 依据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条首先明确了物业企业是“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管理,说明他不是主要的责任人,处于次要地位;二是物业“保安”的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务,而绝不能理解为安全“保障”服务或“保镖”服务,物业企业既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也无安全保障的现实能力。物业管理只能降低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三、物业管理合同有别与车辆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与车辆保管合同是两种不*质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并不自然包含车辆保管合同。业主不能认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就应当承担保管自己车辆或财产丢失的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控制业主车辆,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具体特征(举例:如果张三将邻居李四家地下室打开,将李四的电动车推入自己地下室,张三未被查获,那么李四以车辆被盗为由向物业投诉,物业公司是否就应当向李四赔偿一辆电动车?)。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另行同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业主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保管费,而后出现车辆丢失损毁的,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四、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 按照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从事日常性服务管理一般包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清扫保洁、公共维修、消防管理、装修管理、秩序维护等等。物业企业既不是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机关。试想,一旦发生了失窃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等同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于收取微薄的物业管理费的物业企业来说并不公平;退一步说,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是*机关,因为打击犯罪是*机关的主要职责,物业企业作为纳税人承担了*机关的各种费用,社会治安不好,*机关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 由于物业管理属新兴的朝阳行业,发展历史不是很长,部分业主理解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财产应确保不受损害,并负有保障义务,出了事物业公司自然难逃干系。这种观念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和了解物业管理,而无限止扩大了物业安全管理范围,对物业管理期盼值过高。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尽心尽力有时并不等于绝对满意。 六、物业服务提供质价相符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也需要生存和发展,既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受物业档次影响,豪华别墅区或高档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应偏高,智能化安防等硬件设施配备相对比普通住宅区要好的多,安防系统完善,硬件安全系数高,*人员素质高。由于物业服务费是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相对成正比的,因此,物业公司只能根据所管物业收费标准来确定物业安全管理方案,合理配置安防人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安防服务。 七、随意欠费导致恶性循环 安全防范工作的好坏还取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如果物管费本身*较低,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理解和支持,动不动找各种理由拖交、拒交管理费,无疑会影响到物业公司正常运营,进而导致工作热情不高、服务质量下降、人员数量减少等等,影响到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随即又会引发更多业主的不满,拒缴物业管理费,直接导致恶性循环发生,使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服务管理下去,而导致小区瘫痪,最终使全体业主成为受害人。
情根深种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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