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或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交。
根据*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示: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无租使用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
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房产税由使用人按原值减去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