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住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住房坐落地址:新田路,建筑面积69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3年,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押金
1、每年租金为*币肆仟捌百元整(4800元),经双方平等协商,预交半年租金为*币贰仟肆百元整(2400元)。
2、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租。
第四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电表底数为8268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承租方不再负责缴纳。
2、使用该房屋进行生活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
装电话、宽带、有线
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元。
第六条 续租
1、出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停止租赁该住房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5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该住房的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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