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入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 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 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公式(重置价X建筑面积+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X(剩余年限÷批准年限)给予补偿。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不予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不含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款,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的评估,计入货币补偿金额。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应当遵守规定以及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和镇江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及市拆迁管理部门会*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附件。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物价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