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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审理?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审理?
大胆的往前走偶
浏览:115 2025-01-29 18:50
共有3条回答
一、农村房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0年—2013年,我院共受理房屋*合同纠纷案件61件,其中农村私有房屋*合同纠纷案件35件。这35起案件中,2010年7件,2011年8件,2012年10件,2013年10件,均占当年房屋*纠纷的50%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诉讼主体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二是从*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主要是农村村民,买受人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   三是从履行情况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居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变更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四是从交易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   五是从房屋现状来看,大多为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山猫2
1天前
农村私有房屋*合同认定无效的后果为退还房屋,极大地影响买受人的居住状态,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为妥善化解该类纠纷,该院建议:   第一,把紧立案关。农村房屋*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特殊国情下引发的特殊社会问题,在目前的体制下,很难找到彻底有效的办法来解决,预后效果较差。因此,要严格把住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纠纷的案件入口,慎重立案,对于可以不受理的案件尽量不受理,不对其进行过多的司法干预,把问题交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行政机关采取调解方式处理,避免形成诉讼导向,出现农村房屋*纠纷“诉讼*”现象,影响城中村改造进程。   第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于已经受理正在审理的该类纠纷,应加大调解力度,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缩小矛盾分歧,达成和解。针对拆迁村居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了解不同村居的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平衡双方的利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   第三,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理农村房屋*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对农村房屋*行为进行考量,并照顾现有房屋居住使用以及新建、翻建、增值等情况,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   第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尊重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案件特殊性如当事人身份、*房屋时的过错程度,现有房屋居住现状等,审慎处理。农村房屋*行为确认无效后,应当启动对应的当事人利益补偿机制,确定补偿标准,使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得到应有保障。      第五,加*制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定期向社会媒体通报相关农村房屋*案件的审判情况,形成正确的*导向和社会评价。加强与乡镇(街道)*委*、司法所合作,加大对村委会、司法所关于农村房屋*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联合房管部、土地管理部门进村入户,广泛宣传《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广大城乡居民法律意识,使之认识到农村私有房屋交易行为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及由此产生的矛盾隐患和不良后果,从根源上减少此类交易行为的发生。
梦里称王
4天前
于农村私有房屋*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而宅基地*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兔子兔子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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