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
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