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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新政策哪位了解?

加速折旧新政策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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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1 2025-04-1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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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加速折旧新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品*业,专用设备*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设备*业,仪器仪表*业,*传输、*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有关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acbcbank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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