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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资建房政策都有哪些?

国家集资建房政策都有哪些?
花开的季节
浏览:55 2025-06-0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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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据是《中国*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共和国建筑法》。这两个法律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适用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行政法规支持:   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该条例的第二条非常明确规定了“中华*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也就是说,以上法律从理论上支持了个人集资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风吹麦浪噌噌高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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