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折叠编辑本段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建设部等九部
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按*指导价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
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候制度。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园区)、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区*负责本辖区内*投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管理、维护和运营由市*指定的机构负责。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