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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问题有主要哪些?

离婚财产问题有主要哪些?
烟敛寒林
浏览:47 2025-01-22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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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能更好发挥该生产*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第十九条   夫*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忒荒唐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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