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的,可按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
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后,再根据*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