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有良好的通风。
六、每阅览座位设计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3.5平方米;专用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4平方米。若采用单间时,应不小于12平方米。
第3.3.3条 缩微阅读室。
一、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 二、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三、宜采用间接
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四节 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3.4.1条 业务和技术用房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
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3.4.2条 缩微用房包括*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
配*和化验室、质量检定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3.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底层,并自成一区。
一、缩微摄影室必须防振动;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并应设遮光帷幕。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米,大型拍照机室净高不应低于3.20米。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二、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不起尘埃,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
门窗应密闭和严密遮光防紫外光照,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三、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及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3.4.4条 翻拍洗印用房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
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为防火和防潮湿,水洗烘干室宜设于缩微区外。
第3.4.5条 计算机房包括机房、软硬件室、终端室、介质库和辅助房间等。应根据选用的机
型对环境的要求进行设计。
一、计算机主机房根据设备需要考虑振、隔噪音、防尘、防潮、防腐蚀、防电磁干扰。地面应做架空地面,架空层净高应不小于0.3米。
二、空调机房、泵房、不停电装置室等辅助用房宜单独设置。
第3.4.6条 静电复印室
一、为防空气污染,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一般还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另设提供利用的复印室一间。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复印室也宜临近查阅用房设置。 二、应设*的强制排风装置。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按8平方米计算。
第3.4.7条 中心控制室
一、宜设在底层主要入口附近
二、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三、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小时,楼板不低于2小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
第3.4.8条 熏蒸室
一、使用面积一般为10平方米。
二、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三、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四、应采用密闭门,并宜为双扇门。
第3.4.9条 裱糊室
一、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0条 装订室
一、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3.4.11条 整理编目室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2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第五节 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3.5.1条 办公和辅助用房由
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
变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3.5.2条 办公室宜考虑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第3.5.3条 厕所位置既应注意使用方便,又要比较隐蔽,并有防止气味溢出的措施。
第四章 档案防护 第一节 防护内容
第4.1.1条 防护内容包括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
防水、防日光及紫外
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等。其他有关抗震、防雷及防火等参见本规范的有关章节。
第4.1.2条 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档案的重要性等因素区别对待,其他
防护要求均应在设计中妥善解决。
第4.1.3条 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除应遵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使用保管
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 不同等级、不同规模档案馆的温湿度要求,应采用不同标准:甲级档案馆设计可
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采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或局部空调;丙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采暖、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三节 防潮、防水
第4.3.1条 馆区内应组织通畅的排水系统,防止积水。
第4.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一般不应小于0.45米。
一、采用填实地面时,应考虑防潮。
二、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小于0.45米。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米,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
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铸铁通风篦或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封闭设施。 第四节 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
第4.4.1条 档案库及查阅档案等用房,均应消除或减轻紫外线对档案、*的危害。
第4.4.2条 天然采光的档案库及其他业务技术用房应选用防紫外光玻璃和采用遮阳设施,防
止阳光直射。
第4.4.3条 档案库及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用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如采用
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节 防尘、防污染
第4.5.1条 档案馆绿化设计,应考虑防尘、空气净化、降温、防噪音等要求,树种选择应避
免飞花扬絮。
第4.5.2条 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4.5.3条 合理安排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并结
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以减少其产生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库区的影响。
第4.5.4条 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
面平整,构造简洁。 第六节 防蛀、防鼠
第4.6.1条 所有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应密封,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
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4.6.2条 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大于5毫米,鼠患严重地区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4.6.3条 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虫设施。
第4.6.4条 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宜设纱扇,纱型号不少于C1.6。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 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
做防盗处理。
第4.7.2条 库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第4.7.3条 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装置,乙、丙级档案馆可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条件处理。
第五章 消防和疏散 第一节 耐火等级
第5.1.1条 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
耐火极限不少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其他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5.1.2条 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1米。
第5.1.3条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遵守*颁布的现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