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1]27号文“关于请组织编制《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四项*标准的函“,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国*解放*总后勤部
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在对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推荐性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施行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并提升为*标准。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了应建中水设施的要求,增加了中水设施可选择的原水种类,增加了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增补了中水的系统设计、水量收集、计算、计量、监测管理等内容的设计要求。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中国*解放*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中国*解放*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
办公室、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保安区建设局、北京中航银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建筑*、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本规范讨论稿主要起草人:孙玉林、王冠*、萧正辉、秦永生、邬扬善、崔长起、刘红、金善功、郑大华、刘长培、魏德义、李圭白、赵世明等。
1总则
1.0.1为实现城镇污、废水*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回用的中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凡不符合*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的排水均应进行处理利用。
1.0.4在缺水的城市和地区,必须贯彻以节水、治污、环境为先为重的原则,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对于用水量大、排水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5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用水源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1.0.6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必须确保使用安全,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0.7建筑中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中水ReclaimedWater
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2.1.2建筑中水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
指建筑物或建筑*的各种排水经处理回用其内的杂用水供水系统。
2.1.3小区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InResidentialSub-district
在建筑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
2.1.4中水系统ReclaimedWater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5中水设施InstallationofReclaimedWater
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2.1.6水量平衡BalanceVolumeofFlow
对中水原水量、处理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用平衡和一致。
2.1.7杂排水GrayWater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2.1.8优质杂排水SuperiorDrainage
其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1.9中水原水Raw-waterofReclaimedWater
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
2.2符号
h--建筑中水回用率
ΣQP--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回收水量之和
ΣQJ--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
q--设施处理能力
Q--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
t--中水设施每日设计运行时间
n--设施自耗水系数
3中水水源
3.1建筑中水水源
3.1.1建筑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建筑中水水源可选择的项目和选取顺序为:
1、冷凝冷却水; 2、沐浴排水(
卫生间、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 3、盥洗排水;4、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水;5、游泳池排水;6、洗衣排水;7、厨房排水;8、厕所排水。
3.1.4中水原水量可按取用排水项目的给水量及占总水量的百分率计算,给水量及百分率见表3.1.4。也可按排水器具的实际排水量和器具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