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1、《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律师建议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
装修超过合同期限,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如何索赔?这就要看原双方定立合同书有否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该违约只能采用补救的办法,或者由于期限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主张,对方如果对期限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承担,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赔偿。
可以终止,如果没合同规定的,一个材料赔偿,一个工时补偿,且在故障情况下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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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还想继续让装修公司做下去。第二,因为有协会参与,装修公司必定违约了,那么首先要解决的是合同问题,如果不能仲裁,就诉讼你这已经算是打**谈价钱了,早日完成接下来的任务,就请装修公司的协会(行业协会)来进行调解,双方都不愿退让的,那你就站在了制高点上了,一方有违约另一方就可以进行合同索赔,适当多付一些费用能起到1+1大于2的效果,装修公司也会顾及面子(否则以后怎么混那),你没有违约,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也可以请协会把关质量问题,让法院来公正宣判,这样容易达成双方的友好妥协。建议仅供参考,比较困难的
超出十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履行约定后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综上所述,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装饰公司迟延履行约定造成未按照约定期限完工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将装修工程完工。问题补充部分:1、关于按照违约条款1还是违约条款2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你问题并未体现,装修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适用违约条款1.2、业主作为甲方,对于对方迟延履行义务,也就是延期交工给己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计算方式。随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解决纠纷
回答者: 花钱买瘦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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