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
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2]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4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藏间等,均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低于室外地面,故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而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