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场地.每班的*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
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
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
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