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2012年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
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发*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多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房管部
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在面临拆迁、*等问题时,购房者利益无法保证,这种房屋也无法按揭贷款购买,也无法将这种房屋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