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还贷是指纳税人用应纳税款归还贷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它与税前还贷共同构成了税收还贷的两种具体形式,都是20世纪80年代初首先在我国轻、纺行业出现的税收优惠形式。 税收还贷政策在实施之初,在解决企业资金不足,促进企业更新改造上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提前支用税款,不仅严重侵蚀了*财政收入,而且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并在客观上给产业结构调整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属于需要通过改革予以取消的优惠形式。 以税还贷是*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扶持某些产品、某一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特定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建贷款项目和外汇贷款项目,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用应纳税额归还贷款。这一税收优惠主要应用于流转税环节。 税前还贷,是指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基建投资和技改投资贷款本息时,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为了照顾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和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本着还贷由*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共同分享的原则,并对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中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国营企业在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财政部
门批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用该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同时,为照顾集体企业的还贷能力,集体企业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 在企业留用利润不能满足自我进行技术改造和正常所需资金的情况下,税前还贷办法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投资体制和贷款项目范围失控,基建投资急剧膨胀,贷款和还款数额猛增,*财政收入受到了直接影响。同时,这种办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而,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办法已彻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