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明市建设局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
门应依照职责,予以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负责拆迁的组织工作。
未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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