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此种税是作为附加税来征收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2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具体的征收比例是,按应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 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此种税根据法律规定,是由赠与人负担的。
三、契税和印花税 1、契税 根据《中华*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2、印花税 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