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总体来说,应该是部分属于婚前财产,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你们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你最好是有证据证明是你们共同还贷的。
这样假设吧,假设你的房产买的时候价值是100万。
1、如果婚前你出的那5万块钱他承认了,那么婚前部分应该按照你们的出资比例分摊,即你占有1/3的价值,他占有2/3的价值。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是你们平分的部分,但是你们还没有完全还贷完吧,所以只能平分你们已经还贷的部分,剩余的未还贷的部分不能作为平分财产的部分。
2、如果你婚前出的那5万元他不承认,那么你只能分到婚后共同还贷的价值部分
另外,无论哪种情况,房屋增值的部分应该也是夫*共同财产
夫*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总体来说,应该是部分属于婚前财产,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你们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你最好是有证据证明是你们共同还贷的。
这样假设吧,假设你的房产买的时候价值是100万。
1、如果婚前你出的那5万块钱他承认了,那么婚前部分应该按照你们的出资比例分摊,即你占有1/3的价值,他占有2/3的价值。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是你们平分的部分,但是你们还没有完全还贷完吧,所以只能平分你们已经还贷的部分,剩余的未还贷的部分不能作为平分财产的部分。
2、如果你婚前出的那5万元他不承认,那么你只能分到婚后共同还贷的价值部分
另外,无论哪种情况,房屋增值的部分应该也是夫*共同财产
夫*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回答者: 暖风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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