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管局或所在单位*的公有住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房,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具有石家庄市常驻户口;
2.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建立住房公积金二年以上,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集资建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批准的文件;
5.具有所购、建房屋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6.借款人同意用购建的自有房产抵押或管理中心认定的实物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压,以房屋作低押的要购买房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