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条 中心应当按照*有关政策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中心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
经济适用房、商品房、
二手房、
房改房及拍卖房等。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
第七条 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负连带责任的职工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不少于6个月);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当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婚姻证明(未婚、离异或配偶*亡的出具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
(三)首付款收据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