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答
问答首页 家装设计 复式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谁了解?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谁了解?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谁了解?
招摇的女人
浏览:74 2025-05-26 11:26
共有2条回答
2015最新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自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据搜房网房天下天津二手房了解,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犀牛角mm
5天前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的金额;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第十七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非同一家庭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按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未约定产权比例的,视为各购房人平均占有住房产权。按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住房全部价款×与申请贷款职工同一家庭的购房人合计占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龙行天下间
2天前

相关效果图

相关资讯

相关问题

最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