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且均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5%比例缴交的,以及购买
二手房的,按购房总额50%的比例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5年,具体期限依据贷款额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确定,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利率调整,一律从下年1月份按新的利率标准由承办银行统一调整。
各县(市)所在地中、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市区购房可按市区标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