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
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发改、财政、国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