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迅速发展和*众*意识的不断增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服务收费产生矛盾的投诉相对集中,为使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洛阳市发改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规定,结合物业收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现就涉及
住宅小区装修、停车及公摊费用等方面相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装修期间物业服务收费
洛阳市发改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房屋装修期间,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不超过3元/平方米。除此之外,业主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且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不得擅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二、小区停车收费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在《通知》中有明确界定,对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和道路停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具体的设施服务条件,可按以下标准收费:
1、地面上规划的车位:
(1)道路停车的车位使用维护费按不超过50元/辆.月收取;
(2)共用场地停车的车位使用维护费按不超过80元/辆.月收取;
2、对于设施比较完备,服务比较健全的地下停车场:
(1)租用性质的共用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150元/辆.月-200元/辆.月;
(2)业主已购买的专用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30元/辆.月-50元/辆.月;
(3)机械式立体车库中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共用车位不超过3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00元/辆.月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停车费用前,应与相关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担的责任和收费标准。停车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停车车位的维护、维修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