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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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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熬不过航天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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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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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NND 为了你这个问题 我翻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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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猫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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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NND 为了你这个问题 我翻遍书柜才找到。
回答者: 熬不过航天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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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河南物业管理条例有: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河南物业管理条例: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3、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5、物业管理区域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7、维护费、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8、经业主们同意的其它费用;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回答者: 七步向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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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行政方面: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考勤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档案、文件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业务方面:综合:业主接待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客户接待:投诉及回访管理制度、收发管理制度、客户来访及接待制度、业主档案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业主入住工作流程 工程维修:楼宇接管验收工作流程、水暖空调工作流程、强弱电工作流程、高压*作管理制度、锅炉及供暖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中央空调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日常巡检管理制度、楼宇建筑巡检管理制度、设备机房管理制、装修管理制度、入户维修管理制度、备件库房管理制度、图纸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电梯管理制度 秩序维护:园区及楼宇进出管理制度、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园区及楼宇安全巡视管理制度、消防及中控值班制度、岗位交*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及停车库管理制度、消防设备巡检制度 绿化保洁:保洁管理制度、绿化养护流程 管理预案: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消防紧急预案、汛期防汛紧急预案 仅供参考
回答者: 吞噬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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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排水管或排污管:业主家出来的管道堵塞要看原因,如果是沉沙井或检查井堵塞造成的,你有责任清理,反之你可联系相关人员清理,由业主出钱,当然,你要先与业主进行沟通,告之堵塞原因,然后按施工费用的多少平摊到每位业主。因为这种管道是业主共用管道,你不能只找1楼业主,或者你可以要该户型的业主自己找人处理。 2、雨水管:也属业主共用管道,但要看此管道是否安装在室内,如果在室内就由该户业主自行处理,反之则由物业公司处理。 3、如果排污(水)管是在装修时有改动,出问题的地方又刚好是在那里,那么就还是该户业主负责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回答者: 金色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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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回答者: 帅哥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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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建设的相互关系。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建设的相互关系。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 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 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 《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 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 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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