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