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是可以要回来的。
房屋认购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在双方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时,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该协议在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协议》、《预售协议》之前,双方尚未形成房屋*合同关系,只是商品房*合同的预约:即在双方之间构成房屋*的洽商、谈判机会,未最终签订房屋*合同,故其违约责任通常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1、要看合同约定
2、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全额退回、
根据的基本事实,结合*法律及重庆地方法规,
如未明确“定金”字样,则可要求退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如未明确“定金”字样,则可要求退还。
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是可以要回来的。 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认购金不等同于定金。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是你与发展商就房屋*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时交的预付款。只是约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不得将此房转卖.
你好,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按照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5-04-05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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