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第111号令),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及《实施细则》不仅在补偿安置标准及对象方面作了重大调整,而且在拆迁的执法程序方面也作出重大修改。为了确保我区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市*《实施细则》,推*屋拆迁市场化补偿机制,实*屋拆迁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控制和降低我区旧区改造动迁成本,保持新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推进货币化拆迁补偿方式,控制异地产权安置比例,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条(实施标准) 1、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每平方米为3320元; B地区每平方米为3150元; C地区每平方米为2890元; D地区每平方米为2470元。 (3)公布时效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公布依据为上一年我区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实例。 2、价格补贴比例标准价格补贴标准为最低补偿单价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20%。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3、异地产权安置的适用标准 异地产权安置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异地产权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第三条(学习、培训、宣传) 根据市*《实施细则》的精神,我区制定的各项标准正式公布后,应加强有关拆迁新政策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区房地局作为我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开展系列学习、培训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的发放工作。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对新拆迁政策的学习,配合区房地局开展有关宣传、培训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1、 区房地局负责有关冻结、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从严控制私房析产发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定标准的初定工作。 2、 区物价局负责对我区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标准的初定工作。 3、 区规划局应依法从严控制私房的翻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照工作。 4、 区法院、区公证处应依法从严控制私房析产工作。 5、 区建委、区法制办、区旧改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区有关补偿安置标准的初定和协调工作。 6、 各物业公司负责停办冻结范围内有关公房改变使用性质和房屋租赁手续,从严控制租赁分户工作。 7、 区属其他部门依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保证新拆迁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适用时间与范围) 1、 凡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基地一律执行新《条例》及《实施细则》。 2、在2001年11月1日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未完成的基地在11月1日以后需进*屋拆迁裁决、强迁的,程序上适用新《条例》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适用原《条例》。 3、 区定标准的适用以房屋拆迁公告张贴之日为准。 4、区定标准公布后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区相关部门再予以修正,提出方案后,报区*审定。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第111号令),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及《实施细则》不仅在补偿安置标准及对象方面作了重大调整,而且在拆迁的执法程序方面也作出重大修改。为了确保我区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市*《实施细则》,推*屋拆迁市场化补偿机制,实*屋拆迁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控制和降低我区旧区改造动迁成本,保持新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推进货币化拆迁补偿方式,控制异地产权安置比例,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条(实施标准)
1、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每平方米为3320元;
B地区每平方米为3150元;
C地区每平方米为2890元;
D地区每平方米为2470元。
(3)公布时效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公布依据为上一年我区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实例。
2、价格补贴比例标准价格补贴标准为最低补偿单价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20%。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3、异地产权安置的适用标准
异地产权安置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异地产权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第三条(学习、培训、宣传)
根据市*《实施细则》的精神,我区制定的各项标准正式公布后,应加强有关拆迁新政策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区房地局作为我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开展系列学习、培训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的发放工作。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对新拆迁政策的学习,配合区房地局开展有关宣传、培训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1、 区房地局负责有关冻结、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从严控制私房析产发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定标准的初定工作。
2、 区物价局负责对我区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标准的初定工作。
3、 区规划局应依法从严控制私房的翻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照工作。
4、 区法院、区公证处应依法从严控制私房析产工作。
5、 区建委、区法制办、区旧改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区有关补偿安置标准的初定和协调工作。
6、 各物业公司负责停办冻结范围内有关公房改变使用性质和房屋租赁手续,从严控制租赁分户工作。
7、 区属其他部门依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保证新拆迁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适用时间与范围)
1、 凡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基地一律执行新《条例》及《实施细则》。
2、在2001年11月1日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未完成的基地在11月1日以后需进*屋拆迁裁决、强迁的,程序上适用新《条例》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适用原《条例》。
3、 区定标准的适用以房屋拆迁公告张贴之日为准。
4、区定标准公布后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区相关部门再予以修正,提出方案后,报区*审定。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2025-02-18 12:59
回答者: 漫天纷飞的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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