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夫*共同财产不包括夫*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希望回答有帮助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一)婚前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二)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三)房屋在夫*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一)——(三)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六、夫*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法律方面:以*名称为主,以婚前财产公证为据,以交房付款时提供的凭证等等,
人情方面:1,按照之前各自付出的钱,谁要房子给对方钱;
2,相互协商,不以房子为核心,拿其他条件.例如,有人要所有存款,有人要房子,有人要所有财产,有人只要孩子.....上面是举例的
3,既然曾经爱过,毕竟夫*一场,我认为男人多数都会让步,我想是这样的.因此,既然最后无法一起携手继续人生,房子啊财产啊,其实都是身外之物了,无非多的就是钱而已吧,我认为.
我离婚的时候,2套房子和车,和家里所有的东西,都没有要.财产因为一直是各自挣的各自花,我只带了自己的衣服和收藏品,
2025-01-07 23:13
回答者: 西西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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