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潢附属物也是拆迁补偿的一部分
我不知道!做任务呢!见谅!
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看原来的合同里有没有约定,按照约定协商解决。附: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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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所有权仍归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不予支持,属善意添附、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即现值;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扩建物拆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房屋租赁无效时;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即善意添附。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规定了合同解除时;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以认定形成附合,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另有约定的,不予支持,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担。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剩余租赁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口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 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按照添附理论,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墙壁粉刷油漆等、太阳能热水器,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可由承租人拆除。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但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扩建行为构成违约,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一般为平均分担,可由承租人拆除,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 【解读】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有三。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明示有书面,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拆除费用,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应予适当补偿。 【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1)属出租人过错的。 实践中,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被撤销时;(2)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对于恶意添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分别对待,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如安装空调,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抽油烟机等:(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电话等表现形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出租人想要留用,合同无效不在此列,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租赁合同无效时。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对于形附合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出租人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恶意添附,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2)属承租人过错的;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例如铺设地板砖,应予支持;不同意利用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吊设天花板
税法规定 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残值率不低于5% 。会计上如果属于自建新建房并在投入使用前的装修,应记入房屋价值,否则可以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或者一次性记入费用(有些企业对于大额装修费也是记入固定资产不留残值按照5年摊销的),税务上按照5年摊销。内资: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外资:国税函〔2000〕704号: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按合同原定,可以折价,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法律不支持。
2025-04-06 11:37
回答者: 韩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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