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7)20号第七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
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如下规定收取相关
装修管理费用:
1、装修*清运费。装修产生的*(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
2、*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
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回收能多少次使用,可按不超过3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3、
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装修保证金(押金)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料)价单。
4、除上术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中心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